根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13.4.6條的規定,疏散照明應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動、自動控制。不得利用切斷消防電源的方式直接強啟疏散照明燈。

13.4.6條的條文說明指出:
在有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的工程中,疏散照明燈的點燃均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動、自動控制,通常有兩種控制方式:
①由疏散照明控制器控制;
②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模塊控制。在上述兩種方式中均能完成接通電源點亮疏散照明燈。
條文規定不得用切斷消防電源的方式強啟疏散照明燈是基于下列原因作出的界定:
1 錯誤地采用備用照明燈(雙頭燈)作為疏散照明燈,導致雙頭燈在火災時不切斷電源不亮;
2 如用雙頭燈代替疏散照明燈,由于燈具內附的電池組具有衰變特性,3年左右就更換電池組,如不及時更換,火災時一旦切斷消防電源,不能保證疏散照明時間(1.5h、1.0h或0.5h)的要求;
3 火災時疏散通道上沒有足夠的疏散照明時間是不可接受的。
可以看出,《民電標》的規定主要是針對集中控制型疏散照明燈具的啟動方式。
那么,非集中控制型的疏散照明燈,是否也不得利用切斷消防電源的方式直接強啟?
2025年6月,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編制發布了《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電氣分冊》,其中的第二章節2.11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具體如下:
《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電氣分冊》2.11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2019第13.4.6條與《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第3.7.4條中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應急照明燈具的應急啟動方式要求不一致,具體如何執行?
答復:《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2019中第13.4.6條是指在有消防控制室的情況下,不得利用切斷消防電源的方式直接強啟疏散照明燈;
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規定,當設置消防控制室時,應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統,不能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第3.7.4條是針對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控制要求。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并不矛盾,均應執行。